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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8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00、00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二樓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梁力元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梁力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828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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