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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49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得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得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257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
本件已訂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一)下午2時6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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