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507,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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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淑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56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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