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654,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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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654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董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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