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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97號
上訴人即原告 楊桃美
訴訟代理人 林榮森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550元【計算式:5,00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1.11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有爭議之土地面積)=105,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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