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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余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惠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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