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他調簡補,2,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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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他調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鄭進興

被 告 何秉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秉昌間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撤銷調解之訴,足使原具確定力之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係將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予以撤銷之形成權,如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可獲得之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

又調解成立有使當事人拋棄權利,同時取得他項利益之效力。

調解若經撤銷,則當事人拋棄之權利即行回復,而取得之利益亦同時喪失。

是原告因上開調解撤銷所可獲得之利益,應以原告因上開調解成立所拋棄之權利回復時,原告所可取得之利益,減去原告因上開調解成立所可取得之利益,為計算之標準。

二、經查,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本院核定之臺南市○○區○○○○○000○○○○○0000號調解書(下稱系爭調解書),依系爭調解書內容,原告係就交通事故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25萬元,然上開調解書經撤銷後,原告所獲利益應以原告就系爭交通事故欲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為準,觀諸原告提出之書狀所載,其係欲向被告請求808,997元,故其撤銷調解後可增加取得之金額為558,997元【計算式:808,997元-250,000元=558,997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8,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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