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張月瑜
被 告 陳淯瑄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20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林幸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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