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1336,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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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336號
原 告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文傑、楊雪華、羅碧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66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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