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35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黃詩婷即黃培華之繼承人
黃健軒即黃培華之繼承人
黃健豪即黃培華之繼承人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碧惠即黃培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35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黃健軒、黃健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培華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詩婷、陳碧惠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黃健軒、黃健豪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培華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詩婷、陳碧惠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