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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380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氏垂陽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7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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