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1489,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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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 告 洪宗義即洪懋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南市中西區,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0年11月16日將住所地遷移至高雄市鳳山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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