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551號
原 告 黃婕寧
法定代理人 黃裕峰
陳淑今
被 告 唐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網路郵局匯款輸錯帳號」將新臺幣23,456元匯至被告所有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有起訴狀在卷可稽。
而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合先敘明。
本件被告籍設臺北市士林區,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
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