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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32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金禾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信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1年3月22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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