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補,392,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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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92號
原 告 陳瓊艷
被 告 吳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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