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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對被告劉修瑜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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