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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5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婉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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