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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小字第24號
原 告 何沛璇
被 告 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劍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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