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291,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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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陳振盛
被 告 林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減縮訴之聲明而為訴之變更,致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訴訟之範圍,依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訂定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應將本件簡易事件報結,改分為小額事件,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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