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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49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王得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消費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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