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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621號
原 告 陳裕升
陳俊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被 告 李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系爭本票之票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38,620元,原告尚應補繳70,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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