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695,2024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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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695號
上 訴 人 施邱勝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陳美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892元(計算式:3.3平方公尺×97,240元=320,89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2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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