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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1號
原 告 雙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棟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2,2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扣除原告因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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