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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8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冠融即陳安邦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冠融即陳安邦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4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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