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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236號
原 告 莊三合
被 告 趙士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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