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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朱松智
被上訴人 黃錦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9月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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