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87,20221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 告 蔡銘煌
蔡鄭碧琴
蔡耀川
蔡青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六頁附表編號4「財產所在或名稱」欄內關於「臺南市○○區○○○街00號2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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