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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52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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