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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吳哲彰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瑞玲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5,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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