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補,357,2022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57號
原 告 黃崑展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935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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