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補,362,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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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陳永霖
馬志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建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9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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