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補,371,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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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71號
原 告 惡房東租賃住宅包租代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宏
原 告 吳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湘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3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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