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補,48,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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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
原 告 林詩涵


訴訟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被 告 劉幸秋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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