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補,50,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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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50號
原 告 許承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本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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