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
原 告 何洋珍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被 告 何昆昇
何文鈞
何文喬
鄭媺靜
楊澤川
楊澤泉
范育賓
楊文廷
楊郁真
楊佩珊
楊雁婷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謝馷珝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昆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乃係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572地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20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7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公 告 現 值 土地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 總 計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100元/㎡ 166 1/20 216,630元 443,7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100元/㎡ 174 1/20 227,07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