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勞小專調,96,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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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相 對 人 林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在新北市蘆洲區,有戶籍謄本可稽。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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