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勞簡,3,2024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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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翊誠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睿
訴訟代理人 李淑惠
顏瑞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晟見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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