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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041號
抗告人 陳君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珠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041號駁回其 上訴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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