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1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張耀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9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