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300,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3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被 告 黃賜嘉即黃金安之繼承人



高蓮子即黃金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30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金安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25,634元,及自民國97年8 月16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金安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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