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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319號
原 告 姚繼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宇媜、鄭雯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嗣經被告2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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