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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755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寶慶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李家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計算式:上訴人原審請求金額100,000元-原審判決金額20,000元=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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