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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89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黃來福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89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151元,及其中新臺幣63,296元自民國98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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