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94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莊翠華
被 告 李東駿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94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41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