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2007,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住同上
黃楠傑 住同上
被 告 郭嘉玲 住○○市○○區○○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0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3時42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林彥汝
通 譯 許培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331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汝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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