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2064,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蕭克琍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6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5日上午9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介元
書記官 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16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怡嘉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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