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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黃宇蓮
被 告 鄭嘉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003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73,852元自民國95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1個月當月收取300元違約金,逾期第2個月當月收取400元違約金,逾期第3個月當月收取500元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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