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2083,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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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83號
原 告 呂美君
被 告 王薇鈞

訴訟代理人 高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

嗣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審理期日當庭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900元之本息(卷三第30頁)。

原告上開變更請求金額,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2(下稱系爭租處),約定租期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5月14日止,原告並依約交付押租金52,000元予被告(下稱系爭租約)。

嗣租期屆滿後,原告已將系爭租處清空交還,依約被告應返還上開押租金予原告,詎料被告拒絕如數返還押租金,尚餘4,900元押租金拒不返還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對於沒收押租金4,900元等情並不爭執,然因原告於承租期間使用不當,導致馬桶使用的線、燈泡、浴室蓮蓬頭、冷氣遙控器及廚房消防栓等設備毀損,原告自應負責修繕,而被告先行為修繕花費4,900元(馬桶使用的線2,000元、燈泡600元、浴室蓮蓬頭600元、冷氣遙控器1,000元、廚房消防栓400元),此部分應自押租金為抵扣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主張權利發生者,應就該權利發生之實體法上規定之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又所謂押租金,在性質上係供擔保承租人租金給付及租賃關係履行所用,故租賃契關係終止時,出租人負有返還押租金之義務,且若承租人於租賃契約終止前存有租金未為給付或因租賃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者,出租人固可本於押租金之擔保性質而主張將押租金抵扣未給付之租金及損害賠償債務,惟出租人應舉證證明確有積欠租金或損害賠償債務發生之事實,始具備使用押租金抵扣之權利。

(二)本件原告主張曾向被告承租系爭租處,並交付押租租金予被告,原告已將系爭租處返還予被告,被告仍未返還押租金4,900元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卷一第15-19頁),此部分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然被告另抗辯系爭租處因原告使用不當,造成毀損,要以修復費用抵扣,且原告亦同意給付云云,惟均為原告所否認,揆諸前開說明,此為有利於被告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三)經查,被告就系爭租處遭原告毀損乙節,自認除水電工外並無其他證據(見卷三第30頁),然亦未聲請傳訊該水電工為證人,復綜觀全卷資料,被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系爭租處係遭原告毀損。

況被告主張毀損之馬桶沖水線、燈泡、蓮蓬頭、遙控器等設備均會有自然及時間上的消耗,該等即便有損壞,均難可認是原告故意或過失毀損可言,自以原告主張自難採憑。

故此,被告欲以上開修繕費用支出之損失,對原告主張抵銷,拒絕返還押租金,自無可採。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押租金4,900元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本於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00元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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