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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69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俊德
被 告 黃林花即林天賜之限定繼承人
林秀琴即林天賜之限定繼承人
林莊秀蓮即林天賜即林新科之限定繼承人
林榮聰即林天賜即林新科之限定繼承人
林雅惠即林天賜即林新科之限定繼承人
林士祥即林天賜即林仙立之限定繼承人
林金燕即林天賜即林仙立之限定繼承人
林禹安即林榮義即林天賜即林新科之限定繼承人
林巧雯即林明堂即林天賜即林仙立之限定繼承人
林奕陞即林明堂即林天賜即林仙立之限定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6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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