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1462,2024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2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被 告 陳清舜
吳來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為調查被告陳清舜究是否為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臺南簡易庭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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